主管部门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
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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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职能

(一)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。

(二)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

(三)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减排目标的落实。

(四)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,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。

(五)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

(六)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。

(七)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。

(八)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。

(九)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。

(十)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

(十一)组织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。

(十二)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。

(十三)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,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。

(十四)开展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,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,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,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,参与全球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相关工作。

(十五)完成党中央、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
(十六)职能转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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